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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案由精解追偿权纠纷附民法典相关条文及其他法律依据

  一案由解析

  追偿权纠纷是指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和合伙债人在行使追偿权时生的权利义纠纷。景汉朝主编民事案件案由新释新解与适用指南,人民法出版社2013年4月版,第249页。担保责任追偿权是指为债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享有向债人追偿的权利。合伙债追偿权是指合伙债的债人清偿债后,对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享有向其他债人追偿的权利。实,法适用追偿权纠纷案由的情形远不止这两种类型。?追偿权法律依据合辑

  案由逻辑

  第四部分 合同准合同纠纷

  十合同纠纷

  143. 追偿权纠纷

  二诉讼要素

  1主体

  一般情况下,追偿权纠纷的原告应根据具体事实判定,通常是已经承担了清偿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或者法人。被告通常是债人或侵权行为人。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担保欠款X元及利息X元。担保型

  2请求法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垫付交通事故赔偿款X元。保险公司交强险追偿型

  3请求法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X元。其他型

  3事实和理由

  1引起追偿权纠纷的与诉讼请求相关的事实陈述;

  2原告已经履行义的情况;

  3原告享有追偿权的法律依据。

  三基本证据材料

  1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2引发追偿权纠纷的事实证据,如担保合同,司法文书等。

  3原告已经履行义的情况,如第三人的收条,司法文书等。

  三管辖确定

  追偿权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因担保合同,合伙协议等引起的追偿权纠纷,也可由合同履行地管辖。

  四需注意事项

  适用本案由时,注意与合伙协议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以及其他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区别

  五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

  总则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的,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物权

  第二百二十二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三百零七条??因有的不动或者动生的债权债,在对外关系上,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关系的除外;在有人内部关系上,除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同有人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偿还债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有人,有权向其他有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人不履行到期债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人追偿。

  合同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侵权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品的生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品缺陷由生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品存在缺陷的,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品的生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抛掷物品。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者要求赔偿。属于生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者追偿。

  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售出的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因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品的生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品的生者的责任,品的销售者赔偿的,品的销售者有权向品的生者追偿。属于品的销售者的责任,品的生者赔偿的,品的生者有权向品的销售者追偿。

  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持票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无偿提供劳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无偿提供劳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37号 2002年12月5日起实施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

  你云高法2002160号关于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保证期间内未被主张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是否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华人民和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此复

  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均赔偿的,人民法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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